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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