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