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德学与于瑞君、XX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学,于瑞君,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学,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诉讼代理人:范有彦,莱州市永安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于瑞君,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XX军(曾用名王宿波),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德学与被执行人于瑞君、XX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德学以本院(2012)莱州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瑞君、XX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瑞君、XX军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程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