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骆国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宏阳、陈金珍,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庄垂生,镇长。委托代理人曾志群、陈文鑫,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池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将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凯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