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96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周某某,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