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童保平、陈英与童思思共有权确认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保平,陈英,童思思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监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童保平,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原告:陈英,女,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被告:童思思,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审原告童保平、陈英诉原审被告童思思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胡丹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