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王玲燕、杨可芬、王玲玲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王玲燕,杨可芬,王玲玲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吉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淼淼,系该公司主管。被告王玲燕。被告杨可芬。被告王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燕、杨可芬、王玲玲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玲燕、杨可芬、王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玲燕、杨可芬、王玲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远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玲燕、杨可芬、王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鲲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