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明国与长春铸钢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国,长春铸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国,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明国与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