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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明国与长春铸钢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国,长春铸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国,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明国与被执行人长春铸钢厂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