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执行被告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刑财执字第00021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已于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碑刑初字第00544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除被执行人杨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杨某某亦无固定收入来源。本院已将上述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碑刑初字第0054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古晓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