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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孔某甲,女,香港人。被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原告孔某甲与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灿、人民陪审员王天平、徐静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无法申请女儿的移居问题,请求明确抚养权归属。女儿出生于2004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分手。诉讼请求:判决抚养权归属归于原告。被告陈某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与被告认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年底原告和被告分手。××××年××月××日原告和郑某结婚,2004年11月10日原告的女儿孔某乙出生。当时原告的丈夫郑某不知道女儿孔某乙不是他亲生的,因此孔某乙出生证上父亲一栏写的是郑某。2015年原告想把女儿孔某乙的户口转到香港,因相关部门需其提交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原告才怀疑女儿孔某乙的亲生父亲可能���陈某。2015年2月,经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深医(2015)物鉴字第018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支持陈某、孔某甲与孔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5年5月,经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深医(2015)物鉴字第0579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支持孔某甲与孔某乙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郑某与孔某乙之间排除亲生血缘关系。另查明,孔某乙从出生到现在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现在香港生活和工作,原告工作时让其母亲肇庆帮忙照顾孔某乙。原告系售货员,月收入8000多元人民币,只有孔某乙一个孩子。被告暂时无业,与他人有另外结婚,并另外生育了一个孩子。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原告孔某甲的香港身份证、签证身份书,被告陈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小孩孔某乙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庭审笔录等证据���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孔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也认可由原告继续抚养非婚生女孔某乙,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孔某甲与被告陈某的非婚生女孔碧鋆由原告孔某甲抚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王  天  平人民陪审员 徐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程姣英(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