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明兰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集团渭南玉洲花园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兰,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集团渭南玉洲花园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498号原告王明兰,男,汉族,农民。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强。被告江苏建兴集团渭南玉洲花园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杨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兰与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集团渭南玉洲花园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兰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兰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王明兰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