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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施大军与黄宏辉、谢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大军,黄宏辉,谢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施大军。委托代理人:陈萍,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宏辉。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谢兰金。原告施大军为与被告黄宏辉、谢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大军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宏辉以临时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分别于2014年2月13日、2014年6月24日共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还款,目前两被告避而不见。故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到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已对被告黄宏辉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因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大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