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瑞香诉刘继州、刘春婷、巩义市北山口途邦汽配贸易商行、巩义市鼎盛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香,刘继州,刘春婷,巩义市北山口途邦汽配贸易商行,巩义市鼎盛汽车修理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马瑞香,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继州,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婷,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北山口途邦汽配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路兴宾,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堤东村曹角胡同16号。经营场所河南省巩义市310国道北山口段部队加油站对面向东200米。被告巩义市鼎盛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街道龙尾村。机构代码:675395493。负责人刘晓坡,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香诉被告刘继州、刘春婷、巩义市北山口途邦汽配贸易商行、巩义市鼎盛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瑞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瑞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瑞香负担。审判员 刘庆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