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回增明与关立文、秦永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增明,关立文,秦永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回增明。被告关立文。被告秦永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回增明诉被告关立文、秦永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增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永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增明撤回对被告秦永虎的起诉。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