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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董咏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咏芳,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董咏芳。被执行人罗明。关于董咏芳与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咏芳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关于董咏芳与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执行和解结案。本案应收取诉讼费500元,已收取500元。应收执行费320元,已收取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罗 辉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谈 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