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奕亮与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郭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亮,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郭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陈奕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被告郭明杰,男,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亮与被告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郭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奕亮负担。审判员 郭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子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