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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世苍与卢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苍,卢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马世苍,男,回族。被执行人卢华亮,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世苍与被执行人卢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世苍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法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卢华亮在银行的存款14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马世苍已领取。对下欠的21000元被执行人卢华亮同意待相关款到账后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马世苍,申请执行人马世苍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鲁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伟执行员  张 银执行员  罗友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