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邓立国诉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国,王丽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646号原告:邓立国,住通河县。被告:王丽波,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立国诉被告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立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邓立国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