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67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别科,女,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天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