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炎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曾小青、钟红星、郭小军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小青,钟红星,郭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炎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曾小青,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钟红星,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小军,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曾小青与被执行人钟红星、郭小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红星、郭小军向申请执行人曾小青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曾小青与被执行人钟红星、郭小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