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靳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王某甲,女,1970年4月7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现住原籍。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山西鸿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甲,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农民。住原籍。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民俗婚礼,1996年7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叫靳某乙,现年19周岁,在外地务工。双方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后来,被告好吃懒做的恶习暴露出来,因此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严重时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儿子健康成长,一再委曲求全,努力维持着这个家庭的完整。近年来,随着儿子长大成人,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2012年农历8月13,双方再次生气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已分居两年四个月。期间,原告曾主动与被告沟通协议离婚,但协商未果。现原告放弃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尽快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经过一年多的充分了解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并一起度过了近二十年的幸福生活。婚后原、被告相敬如宾,感情一直特别融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确实发生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这在每个家庭都是不可避免的。去年过年原告还给被告购买过年的生活用品,被告也给原告购买家乡特产用于原告在外馈赠朋友。双方无争议事实为:原、被告于1996年7月24日登记结婚,1996年3月3日共同生育一子,名叫靳某乙,现已成年。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2012年前在某某钢厂质检部上班,因故于2012年9月28日辞职,至今双方分居已2年零7个月。2、原、被告之间互发的短信,欲证明被告承认在双方感情问题上负有责任、分居两年的情况及被告殴打原告的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的事实也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5年5月9日段某某证明材料一份,2015年5月13日靳某丙、靳某丁证明材料各一份。欲证明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2、原告发给被告的手机短信内容,欲证明原告离开家是出去打工了,其说过年就回家来了。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三份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明不符合证明的基本形式要件,且三个证人都未出庭,其证明内容也与原告给被告发的短信内容相矛盾。原告对其证据2手机信息不予认可,因为发此信息的手机号不是原告的。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证据2的5条短信内容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三份证人证言,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且证人都未出庭,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短信内容无法证明该短信系原告所发,本院不予采信。由以上认定的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期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之后原告长期离家在外打工。从此原、被告之间沟通交流较少。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已二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之后,缺乏较好的沟通。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只要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审理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人民陪审员 韩联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淑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