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鹏与被执行人蒋受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蒋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马鹏。被执行人蒋受军。申请执行人马鹏与被执行人蒋受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仲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