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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鹏与被执行人蒋受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蒋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马鹏。被执行人蒋受军。申请执行人马鹏与被执行人蒋受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仲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