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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喜武诉刘文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喜某,刘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王喜某,男,1962年2月1日,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刘文某,男,45岁,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2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了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刘文某所有的冀G/WL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担保人王某所有的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GUK0**)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