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喜武诉刘文平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喜某,刘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26-1号申请人王喜某,男,1962年2月1日,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刘文某,男,45岁,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阳民保字第2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了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刘文某所有的冀G/WL0**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担保人王某所有的吉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GUK0**)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