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92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唐晓燕,枞阳县官埠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光武,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