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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春与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张春,农民。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卫华,系该村村主任。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欠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欠款9100元及利息934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05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08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这两笔借款的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利率按15‰计算,利息为6930元。另外2009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再次借款2100元,该笔借款的利息是从2009年1月16日计算至2015年5月31日,利率按15‰计算,利息为2410元。村委会出具欠条三张,并有时任村书记郭成秉及会计张凤明的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100元及利息934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沽源县莲花滩乡三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8100元及利息9340元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