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廖明与曾光亮、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曾光亮,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廖明,男,生于1976年04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再国,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光亮,男,生于1958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赵华,女,生于1971年12月07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诉被告曾光亮、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撤诉减半交纳1550元,由原告廖明负担。审 判 长 全仲华人民陪审员 颜道平人民陪审员 张洪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庭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