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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和解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87年4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现住岷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5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陈某、肖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合计99504.50元及案件受理费1095.50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6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600元。二、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负担。三、申请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曹鹏飞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鸿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