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朱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婉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