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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汪某,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