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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执委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上海崧科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崧科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德执委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崧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向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徐雪飞,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执委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7日10时至2014年10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经三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于2015年2月5日10时至2015年2月6日10时止进行变卖。浙江龙辰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10时45分11秒以最高价人民币8600000元竞得,但浙江龙辰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变卖款,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10时至2015年4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重新进行变卖,由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10时03分19秒以最高价人民币8350000元竟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浙江双雄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2088号厂房(房产证号:德房权证雷甸镇8字第00108-0004、0××5、0××6、0××7)、土地(地号:004-101-000-00239-000,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10)第00401247号)及其上其它建筑物等归买受人浙**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