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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21号原告:吴某。被告:雷某。原告吴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与被告认识,经过自由恋爱,于2014年X月X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都在同一家企业中国联通广东省分公司就职,认识时被告还属于实习期,双方经过短期的接触后确立恋爱关系,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被告就返回学校完成毕业流程。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充分,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态度、成长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情绪不稳定、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乱发脾气、动手打人,多次在家里打砸物品。结婚之前,双方就因为生活态度和方式的差异爆发各种剧烈冲突,在老家完成婚礼后第三天,被告就因为发脾气砸坏了老家婚房的门。婚后到现在,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处于争吵和冷战中,今年开始被告更是不断打砸家里物品。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2月23日,被告回家后又因为家事发生争执,被告随后发脾气,原告不予理睬,被告就手拿剪刀和水果刀威胁原告,要把家里所有的东西都划烂,原告已无心搭理,被告随即用刀划烂卧室装饰墙,当晚就寝前,被告又再次拿剪刀把床头靠枕剪烂。以上事实证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和被告离婚;2、被告归还婚前订婚信物(一条铂金项链)给原告;3、被告打砸损坏的原告婚前财产,被告应给予原告补偿12078元。被告雷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到现在不到一年时间,属于新婚磨合期,双方之间没有很大的冲突,被告认为两个人磨合的问题,是需要时间慢慢解决,而不是用离婚的方式解决,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底在同一公司工作时自行相识,××××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后因被告看到原告和前女朋友的照片,引起被告强烈不满而发生争吵,被告在家里砸坏东西,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都应注重培养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珍惜对方。婚后双方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彼此间多进行感情交流和沟通,互谅互让,多给对方关怀和谅解,原告摒除离念,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雷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