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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崔仟仟与张凤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仟仟,张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崔仟仟。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才斌,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兰。委托代理人:高文韬,河北三河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川,河北三河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崔仟仟与被告张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凤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唐山市路南区,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张凤兰的户籍地及现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凤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