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雍长社与徐传胜、霍俊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长社,徐传胜,霍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雍长社,男,1965年5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传胜,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霍俊生,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俊生妻徐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西路支行账户存款1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