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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庞亮与张立柱、郑宝同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亮,张立柱,郑宝同,天津市河东区东新房管站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亮。委托代理人崔亚男,中国移动天山路营业厅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柱。法定代理人张春玉,二号桥街道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宝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学斌,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东新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八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国,站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民,该站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伟,该站职工。上诉人庞亮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9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庞亮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庞亮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庞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庞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宋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