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葛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严立山,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委托代理人夏加成,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成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立山、被告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侍兴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生长子季某甲,19xx年xx月xx日生长女季某乙,20xx年x月xx日生次子季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5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2014年6月份,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要求与被告季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季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已经有23年,彼此有感情,且由三个孩子,长子有××需要照顾,考虑到整个家庭以及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希望考虑以下情况:一、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但有共同债务六万余元,请求法院判决共同偿还;二、子女抚养问题,因为长子系××人,次子系未成年人,请求法院将次子季某丙判决由原告抚养;三、由于原告长期不顾家,被告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要求原告对被告予以补偿;四、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迫于压力,导致精神出现问题,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农历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19xx年xx月xx日生长子季某甲,2011年5月6日被连云港市××人联合会认证为肢体××四级。19xx年xx月xx日生长女季某乙,20xx年x月xx日生次子季某丙,三子女均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4年4月22日,原告葛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季某离婚,于2014年6月10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季某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原告庭审陈述;二、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014)灌民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书、季某甲××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举证照片两张,主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此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三个子女,表明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但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被告对婚姻的态度,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从夫妻感情及子女方面考虑,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葛某与被告季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志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