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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7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桂义与曲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义,曲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7195号原告刘桂义,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波,男,1971年1���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中路2号2幢103、303。原告刘桂义与被告曲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晓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桂义的委托代理人范亚锐,被告曲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桂义诉称:2014年9月9日,被告曲波驾驶车号为京EA55**车辆行至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委会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曲波负事故同等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4312.78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600元、财产损失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曲波辩称:我的车辆投保有保险,听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8时30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杨秀店村委会东口,曲波驾驶车号为京京EA55**车辆与刘桂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乘邓红敬)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桂义、邓红敬受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曲波、刘桂义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刘桂义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自2014年9月9日至同年9月12日在该院接受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前额皮肤撕裂伤、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等。医院建议原告注意休息。原告提交了误工证明、完税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经查,曲波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系其本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万元。经核实,扣除曲波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外,原告刘桂义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312.78元、营养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360元、交通费400元、财产损失500元。与刘桂义起诉之同时,其妻子邓红敬亦将被告诉至法院,刘桂义表示曲波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额度先由邓红敬分配。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以正式的医疗费票据为准。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由本院根据其伤情治疗需要酌情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由本��根据其合理休息时间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虽然原告并未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陪护的证明,由本院根据本案原告伤情需要酌情给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由本院根据其就医时间、地点、人数和次数等情况予以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由本院根据案情酌情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刘桂义财产损失人民币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刘桂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五千四百一十一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刘桂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刘桂义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曲波负担一百二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