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闭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2243号原告闭某。委托代理人陈锦福,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原告闭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锦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韦某某由原告携带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学生保险费1500元;被告可以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随时探望女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闭某与被告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闭某负担。公告费350元(原告闭某已预交此公告费350元给广西法治日报社),由原告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罗国鸿人民陪审员吴菊妹人民陪审员谢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韦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