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史红梅诉宋效国、郝玉平(刘俊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XX,宋XX,郝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71号原告:史XX,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XX,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郝XX(刘XX),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诉被告宋XX、郝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XX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