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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成方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刘成方,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玉田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玉田县城内兴旺三期10号门市。代表人:张栋,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涛,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刘成方与被告大地财险玉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志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冀B×××××/冀B×××××挂号机动车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65000元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保险金额为5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1月13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12日24时止。2014年9月19日7时35分许,原告驾驶冀B×××××/冀B×××××挂号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G25长深高速公路1250KM处,与前方同车道内车辆拥堵停驶的邵健驾驶的辽H×××××/辽H×××××挂号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使邵健驾驶的车辆又与前方同车道内因车辆拥堵停驶的宋艳昭驾驶的津A×××××号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冀B×××××/冀B×××××挂号车辆乘员韩冰杰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受损及路面受污染。此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邵健、宋艳昭、韩冰杰均无责任。2014年12月17日,河北博亿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编号为HBBYGG-SC201412009及编号为HBBYGG-SC201412010公估报告书,冀B×××××/冀B×××××挂号车辆经公估损失金额分别为93280元、20000元。原告认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13280元、公估费3400元、施救费1530元、吊装费28000元、路产损失11199元,共计157409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上述损失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成方车辆损失、施救费和路产损失10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724元,原告刘成方自愿负担(已预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