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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志俊与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俊,徐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吴志俊。被执行人徐建新。关于吴志俊与徐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33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执行费73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周志刚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