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伦基、胡美芳申请宣告李斌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伦基,胡美芳,李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伦基,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2195705111378,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三都镇宝源煤矿退休职工,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6村平房20栋4号。系李斌之父。申请人胡美芳,女,1961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2196101261425,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6村平房20栋4号。系李斌之母。被申请人李斌,男,1987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81198709041375,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伦基、胡美芳诉称:李伦基、胡美芳于1987年9月4日生育儿子李斌,李斌患有精神障碍,于1995年3月2日意外走失,当时向资兴市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报案,经长期多方寻找,杳无音��,至今下落不明,失踪已达18年之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斌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李斌,男,1987年9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1081198709041375,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原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6村平房20栋4号。系申请人李伦基、胡美芳之婚生儿子。被申请人李斌于1995年3月2日在资兴市三都镇6村玩耍时走失,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斌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李斌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斌于1995年3月2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失踪已逾20年,有当地有关机关予以证实,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若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