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明霞与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95-1号申请执行人:赵明霞被执行人:王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志的存款、收入84515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志承担本案执行费10851.5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昱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