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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68号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董事长。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秀奇。被告: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秀奇。被告: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鹏程。被告:邢秀奇。被告:唐晓红,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邢鹏程。被告:胡方,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总额2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市叠翠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精诚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安广清水有限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邢秀奇、唐晓红、邢鹏程、胡方总额2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