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蒙虎与陈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虎,陈常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蒙虎,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萝北县共青农垦社区B区六委一组6号人,个体户,现住华池县步行街名表阁。被告陈常欣(又名陈永红),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山庄乡尚湾村唐台自然村13号人,农民,现住华池县东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虎与被告陈常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调解处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被告陈常欣负担460元,退付原告蒙虎460元。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