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心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但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泽,但万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142号原告王心泽,女,193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唐国玲,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但万胜,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王明武,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第二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3706-6。负责人刘明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江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王心泽诉但万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心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王心泽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芸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