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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巧勉与蒋光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勉,蒋光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71号原告张巧勉,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蒋光远,住高阳县。原告张巧勉与被告蒋光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光远驾驶的冀F×××××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蒋光远驾驶的冀F×××××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晓萍代理审判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