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雨田实业有限公司与从化鸿泰木制品厂、赖神光买卖合同2015执18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雨田实业有限公司,从化鸿泰木制品厂,赖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雨田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雷永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从化鸿泰木制品厂,所在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赖神光,职务: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赖神光,住新丰县。关于广州市雨田实业有限公司与从化鸿泰木制品厂、赖神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从化鸿泰木制品厂、赖神光应清还欠款116178元及违约金17426.7元,受理费1586元、保全费11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一批,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神光的房产一套,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一批,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赖神光的房产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从法执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成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