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万芳与曹洪祥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芳,曹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万芳,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8日。被执行人曹洪祥,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6日。本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洪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一套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沿中路领秀郡X幢X-XX-X的住房(产权证号:20140XXXX;建筑面积:125.57平方米)为被执行人曹洪祥所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对被执行人曹洪祥所有的一套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沿中路领秀郡X幢X-XX-X的住房(产权证号:20140XXXX;建筑面积:125.57平方米)予以评估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