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丁思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思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530号申请人:丁思姬,女,1983年9月10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申明月,女,1957年11月1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丁思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群山支院对原告丁思姬与被告申勳燮离婚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第4152号和解劝告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群山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第4152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群山支院2014第4152号和解劝告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