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617号原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部工业园区兴源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冒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海工船舶工业园海工大道5555号。法定代表人黄炳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4元,依法减半收取17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