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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非诉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某某、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非诉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秦皇岛市燕山大街40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被执行人张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执行人高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行非执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吕合成审判员 李恒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